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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15879668898                                                                            县委办公室 县*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川县投资兴业优惠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党委,各乡镇人民*,县委、县*各部门,县 直各单位: 《遂川县投资兴业优惠办法》已经县委、县*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遂办字〔2016〕124 号   中共遂川县委办公室 遂川县人民*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6 日 遂川县投资兴业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的经济建设,扩大 我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工业及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来本县投资(除*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办企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 资者)。 二、优惠办法 设立扶持产业发展专项*,企业按程序申报批准后, 由县财政部门按下列办法予以扶持。 (一)产业*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年度 起,年实缴增值税达 500 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 3 万元以上,*年按以下办法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5%; (2)年实缴增值税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3)年实缴增值税在 2000 万元-3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4)年实缴增值税在 3000 万元-4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 (5)年实缴增值税在 4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6)年实缴增值税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0%。 2.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 3 万元以 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以遂川注册的企业为主体,经省级以上 有关部门认定,下同),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实缴增值税达 500 万元(含)以上,*年按以下办法扶持,后两年减半 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2)年实缴增值税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3)年实缴增值税在 2000 万元-3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 (4)年实缴增值税在 3000 万元-4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5)年实缴增值税在 4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0%。 3.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外资 400 万美元)以上的 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年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 方留成实得部分予以全部扶持,第四、第五年按地方留成实 得部分减半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 利年度起,*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       予以全部扶持。 4.对亩均年度实缴税收达 1 万元以上至 3 万元(含 3 万 元)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按亩均税收 贡献比例予以扶持。即:如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的实缴税收 为X,扶持金额为Y,则Y=(X-10000)/(30000-10000);对亩均 年度实缴税收达 3 万元以上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 成实得部分全额扶持。 5.利用本地资源且只卖原材料的企业不予扶持,但利用 本地资源加工成成品的企业可以参照 1、2 点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6.按规划要求落户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如按协议开 工建设,并按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如期竣工,按以下标准扶 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含) 以下,每亩扶持 3.3 万元;3000-5000 万元(含)的每亩扶 持 3.8 万元;5000 万-1 亿元(含)的每亩扶持 4.3 万元;1 亿元以上的每亩扶持 5.2 万元。 (三)返乡创业扶持 7.在返乡创业园申请购地办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在相应的区域为每个企业安排 10-30 亩用地(固定投资额超 5000 万元的企业另行商议),厂区设计规划通过园区管委会 评审后即可开工建设。开工建设 6 个月内办理好土地使用权 证,土地出让价不低于 5.8 万元/亩。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按 3.3 万元/亩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若 在一年内按规划完成建设,再扶持企业 2.5 万元/亩用于基       础设施建设;若两年内建成,则再扶持企业 1.25 万元/亩用 于基础设施建设;若两年内未建成,剩余土地出让金不予扶 持,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回未建部分土地。办理土地使用 权证的有关税费由投资方承担。 8.返乡创业企业,自租赁(供地)之日起四年内,年缴 增值税 10-30 万元(含)以内部分,按地方留成的 25%予以扶 持,其他税种按地方留成的 50%予以扶持;年缴增值税 30 万 元以上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扶持,其他税种按 地方留成的 *予以扶持。 9.返乡创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除税收享受上述优惠 政策外,县财政按每月 6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 1000 平方米三年的租金补贴。 10.返乡创业企业固投超过 500 万元、稳定就业超过 100 人的,创业人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期限为两年的小额贷款 贴息。 (四)扶优扶强措施 11.企业经营期内,凡获省级*商标、江西*的, 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获全国*商标、中华老字号 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年内同时获全国*商标和 *产品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12.对我县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产品,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按采购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5‰奖 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按采购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13.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06 元奖励,其中市财政负担 0.02 元,县财政负担 0.04 元, 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14.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新成功申报规模工业企业的,除争取省、市奖励外,县财政 奖励 3 万元。企业更名后重新申报规工企业且申报成功满一 年的,县财政奖励 1 万元。 15.县财政设立外贸出口发展扶持*,重点扶持生产型 外贸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外贸出口企业除享受*、省、市 外贸出口创汇补助外,县财政另行奖励,每出口创汇 1 美元 奖励* 1 分;比上年度新增部分每出口创汇 1 美元奖励 * 2 分。 16.县财政对企业上市*相关费用进行补助和奖励。对 以遂川注册的公司为主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 户一次性补助 180 万元;对以遂川注册的公司为主体在上海、 深圳及境外证劵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 17.“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劵交易所 上市企业来遂川投资且总部和注册地落户遂川的,按第 16 条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18.对经批准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县财 政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县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专项奖励。 19.鼓励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对注册资本金全部进 满后增资的,增资部分按每进资 1 美元,县财政给予 0.15 元*奖励。 (五)亲商安商措施 20.对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 元以上(或外资 50 万美元以上)的,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办 理“客商证”。对按要求办理“客商证”的外来投资者,在企 业开工投产后,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迁入投资所在地。 21.客商、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 按如下措施给予支持:持客商证的客商,其子女可自由选择 学校入学;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凭企业证明可安 排一名子女入县城学校就学;企业一般务工人员,在同一企 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凭企业证明可安排一名子女入县 城学校就学。 22.企业聘请的*专业人员和学校应、历届毕业生,其 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 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 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23.*和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 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由物价部门进行监督。凡县政府 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免。 (六)引资奖励措施       24.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为鼓励以商招商,对成功引 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奖 励标准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2‰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 元-1 亿元(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3‰奖励;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4‰奖励。企 业投产后,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物价、*单位等 部门对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县财政按标准拨付,奖金分 配比例为:牵线人 70%,牵头单位 30%,每个项目只奖一次, 不重复奖励。 三、其他 25.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经双方协商后单独签订协 议, 给予特别优惠。 26.本优惠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开放型 经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措施下发后,与*新出台的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中共遂川县委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标签: 招商引资 政务服务 农特产品   招商引资 政务服务 农特产品   互联网科技网站   互联网科技网站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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