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和有效入境*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投资者*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复印件;未取得*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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